鎮(zhèn)國環(huán)征告字[2017]第1號
南傘鎮(zhèn)南傘、白巖、紅巖村民委員會及有關農戶:
為進一步響應國家加快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經(jīng)濟發(fā)展政策號召,加強國防建設,維護邊境地區(qū)社會安定,保障鎮(zhèn)康(南傘)至耿馬(清水河)高速公路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和《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0〕9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擬征收南傘鎮(zhèn)南傘村民委員會、白巖村民委員會、紅巖村民委員會范圍內集體土地74.21公頃,現(xiàn)將有關情況告知如下。
一、征地情況
(一)擬征土地用途
本次擬征收集體土地用于鎮(zhèn)康(南傘)至耿馬(清水河)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用途為交通運輸用地。
(二)擬征土地位置
本次擬征收集體土地位于南傘鎮(zhèn)南傘村民委員會大壩組,白巖村民委員會一、二、三組、幫小底組,紅巖村民委員會一、二、三組。
(三)征地地類、面積及地上附著物情況
本次擬征地面積總計 74.21公頃,其中農用地73.03公頃(耕地41.52公頃,園地0.17公頃,林地17.74公頃,其他農用地13.60公頃);建設用地0.08公頃;未利用地0.38公頃。實際用地面積以該項目勘測定界為準。
(四)擬定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補助標準
1.根據(jù)《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修訂云南省十五個州(市)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云國土資〔2014〕27號)要求,具體補償標準安置標準為:
序號 |
地類 |
年產值標準(元/畝) |
倍數(shù) |
元/畝 |
1 |
水田 |
1458 |
27 |
39366 |
2 |
平旱地 |
1458 |
26 |
37908 |
3 |
坡旱地 |
1458 |
25 |
36450 |
4 |
梯田 |
1458 |
25 |
36450 |
5 |
望天田 |
1458 |
25 |
36450 |
6 |
集體建設用地 |
1458 |
25 |
36450 |
7 |
草地 |
1458 |
18 |
26244 |
8 |
未利用地 |
1458 |
17 |
24786 |
2.征收林地補償標準
按照8000元/畝進行補償。
3.青苗及附著物補償
根據(jù)《鎮(zhèn)康(南傘)至耿馬(清水河)高速公路征地拆遷補償方案》執(zhí)行。
二、擬定安置途徑
擬采取貨幣與社會保險相結合的方式對被征地農戶進行安置。
三、你單位對擬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享有聽證的權利,如要求聽證,請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出書面申請,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四、本告知書下發(fā)后我局將對用地的權屬、位置、地類、地上附著物等進行調查,請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農戶以及地上附著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上簽字或蓋章予以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作為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依據(jù),不作為被征地的集體經(jīng)濟組織、農戶或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是否同意征地的憑證。
五、本告知書下發(fā)后,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的青苗,搶建或突擊裝修的地上附著物,征地實施時一律不予補償。
鎮(zhèn)康縣國土資源和環(huán)境保護局
2017年5月2日
(此件原在鎮(zhèn)康縣國土資源和環(huán)境保護局網(wǎng)站公布,因網(wǎng)站整合關閉,現(xiàn)統(tǒng)一遷移在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