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直各辦局:
《鎮(zhèn)康縣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0年5月2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鎮(zhèn)康縣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tài)文明思想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tài)文明建設有關要求,加強水土保持工作,規(guī)范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參照《臨滄市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直各有關單位水土保持目標責任的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規(guī)范、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獎懲并舉的原則。
第四條 縣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工作在縣人民政府統(tǒng)一組織和領導下,由縣水務局牽頭,縣發(fā)展和改革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農業(yè)農村局、縣林業(yè)和草原局、生態(tài)環(huán)境局鎮(zhèn)康分局等水土保持委員會成員單位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是縣級政府依法履行水土保持職責、完成年度水土流失防治責任目標情況,主要包括總體目標任務、綜合治理、預防保護和綜合監(jiān)管等方面內容。考核內容按照《鎮(zhèn)康縣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評估表》執(zhí)行。
結合臨滄市人民政府下達當年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目標任務,確定縣直各有關單位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目標任務。
第六條 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實行年度評估,每5年為1個考核周期,2019年為第1個評估年,2020年為第1個考核年。考核評估工作在評估年份和考核年份當年3月部署安排,次年組織實施。
評估年份以考核平時工作為主、年終復核為輔的方式完成年度評估,縣直各有關單位于評估年的11月初按照各職能職責將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自評報告及有關支撐材料報縣考核工作組,由縣水務局牽頭匯總后于評估年的11月中旬報縣人民政府復核,11月20日前由縣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將復核意見報市水務局上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反饋復核意見后,縣人民政府對自評報告及有關支撐材料進行復核完善報市水務局。
第七條 考核評定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評分,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劃分為優(yōu)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為優(yōu)秀,90分以下至80分(含)為良好,80分以下至60分(含)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八條 考核結果經縣人民政府審定同意后予以通報,并通過以下方式進行運用:
(一)考核結果將作為生態(tài)文明建設目標評價中綠色發(fā)展指標體系的依據。
(二)考核結果作為對縣直各有關單位綜合考核評價的參考。
(三)對認真履行水土保持目標責任且考核結果為優(yōu)秀的單位予以通報表揚;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向縣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限期整改。對履職不到位、整改不力的,將依法依規(guī)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九條 參與考核的單位應嚴格遵守有關工作紀律,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確保考核工作客觀公正、依規(guī)有序開展。對在考核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瞞報謊報等造成考核結果失實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個人責任。
第十條 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和我縣水土保持工作需要,對本辦法及考核指標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