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到來,氣溫升高,各類病原微生物生長繁殖加快,野生菌進入生長旺季,發(fā)生誤采誤食有毒野生菌中毒、細菌性食物中毒的風險加大。臨滄市政府食品安全辦提醒廣大消費者,謹防食物中毒。
一、謹防誤采誤食有毒野生菌中毒
(一)不隨意采摘、出售、購買自己尚未食用過或根本就不認識,以及生長在噴灑農藥、施以化肥的莊稼地里的野生菌類。尤其是顏色鮮艷、幼小難于識別或過于老熟及已霉爛的野生菌。
(二)不要涼拌生吃野生菌,要炒熟煮透,每次只加工和食用一種野生菌;食用野生菌時不宜飲酒,其所含成分會與乙醇發(fā)生化學反應,生成毒素引發(fā)中毒。
(三)學校食堂、單位食堂、工地食堂、集體用餐單位、婚喪宴請、大型會議活動等群體聚餐禁止加工烹飪食用野生菌類,防止引發(fā)群體性食物中毒事件。
(四)餐飲服務單位采購菌類食材應嚴格執(zhí)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臺賬記錄等食品安全自律制度,嚴把進貨關,嚴格執(zhí)行食品留樣備查制度,確保食品可追溯性。廣大消費者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就餐前應選擇有經營資質的餐飲店,在服務員的指導下食用。
二、謹防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中毒
(一)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已列入國家《醫(y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應在醫(yī)生指導下正確使用。
(二)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大多數情況用于非創(chuàng)傷性外用。擅自加工食用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會導致心慌、心悸、心律不齊等,甚至導致心肌麻痹而死亡。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對于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嚴禁任何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以任何方式經營以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經發(fā)現,依法嚴厲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單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區(qū)供餐單位、養(yǎng)老機構食堂、醫(yī)院食堂、婚喪嫁娶和會議集體用餐等群體性聚餐,嚴禁加工食用以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發(fā)群體性食物中毒事件。不提倡家庭加工食用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為原料的食品。
三、謹防集體聚餐食物中毒
(一)城鎮(zhèn)和農村居民自辦50人以上的宴席,應當按照《臨滄市城鎮(zhèn)和農村居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規(guī)定,向所在村民(居民)委員會報告,接受指導。如果當地政府因疫情防控暫停集體聚餐的,不得自辦宴席。
(二)集體聚餐所用食品原材料應清潔、新鮮、衛(wèi)生。嚴禁使用腐敗變質、霉變生蟲、感官性狀異常以及來源不明的原材料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嚴禁加工食用野生菌、發(fā)芽土豆、四季豆等高風險食品。生熟食品應分開儲存,容易變質食品應冷藏保存。在食用冰箱儲存的食品前,應適當加熱,使食品中心溫度達到 70℃并持續(xù) 2 分鐘以上,避免高危人群(特別是嬰幼兒、孕婦、老人和免疫力低下人群)食用加熱不徹底的高危食品。
(三)食物存儲應與農藥、化肥、有毒有害物品等隔離,嚴防誤食誤飲發(fā)生中毒事件。
(四)食品加工操作間應遠離糞坑、垃圾堆、廁所、畜禽圈舍等污染源,并采取相應的滅蠅、防蠅、防鼠措施。食品加工制作過程應符合衛(wèi)生要求,燒熟煮透。生熟菜墩、刀具盡量分開,確實不能分開的,應經高溫消毒后使用。
(五)餐用具使用前應當使用符合食用要求的消毒品進行清洗消毒。不飲用渾濁、污染、有異味的水,不循環(huán)利用清洗蔬菜、肉禽、食物、餐用具的水。
(六)從事集體聚餐加工的廚師應取得健康證明,現場操作應符合衛(wèi)生要求。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等傳染性疾病的廚師和幫廚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宴席所有菜品應按要求進行留樣。留樣食品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容器內,每個品種留樣不少于 125g,并冷藏儲存 48 小時以上。
四、謹防散裝白酒中毒
(一)通過合法渠道購買白酒,選購正規(guī)廠家生產的預包裝酒品,查看標簽內容是否齊全,并索取票據。
(二)不要購買無產品標識、無生產廠家、無生產地址的散裝白酒。不要購買、飲用私自勾兌和來源不明的散裝白酒。未經登記的白酒小作坊生產的白酒、家庭自釀白酒嚴禁對外出售。
(三)白酒生產經營者要樹立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依法嚴格執(zhí)行質量安全控制體系,遵守進貨查驗、生產經營記錄、過程控制、檢驗檢測和自查自糾等制度。
(四)白酒生產經營者嚴禁購買、貯存和使用甲醇、工業(yè)酒精等非食品原料。使用醇基液體燃料的各類餐飲服務單位,要加強使用環(huán)節(jié)管理,專人專位管理存放,標貼明顯標識,做好領用登記,嚴禁同白酒混合存放。